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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新聞中心 > 公司動態桐鄉市城市停車設備設施及機動車停放管 理辦法
2019-04-29 16:24:5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停車設施的建設管理, 保障 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規范車輛停放 和收費行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 全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 《浙江省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 、 國家計委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 《住 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關于城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及管理的指導意 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 實際,制定本辦法。矚慫潤厲釤瘞睞櫪廡賴賃軔。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 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收費及其相關管 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設施是指用于機動車 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 包括公共停車場、 專 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市公安交通、 價格、 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城市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機動車停 放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停車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 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道路交通專項規劃和城市建 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 并根據城市發展的實際 情況適時調整。彈貿攝爾霽斃攬磚鹵廡詒爾。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 部門會同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停車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及商業街區改造、 道路建設等相結合, 市規劃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城市管理、 公安、 交通 等部門根據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年度建 設計劃,指導并督促相關開發單位組織實施。
第七條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 會力量以多種形式投資建設停車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 商業街區、 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 配 套建設停車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 同步施 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的場 所, 包括社會公共停車場、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 場和臨時停車場。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 本居住區機動車停放 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橋 下空地等城市公共空間設置的供機動車停放的 場所。
第四條 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城 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的編制, 以及停車設施項目 建設的行政許可和監督。 已有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業街區、居 住區未配建停車設施或者停車設施已無法滿足 現有停車需求的,規劃建設、公安交通、城市管 理部門應當在其周邊具備條件的區域設置適量 的公共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負責市區道路停車泊位的 設置、 施劃, 以及道路停車泊位收費的監督管理 工作。
第八條 城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設施,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三章停車泊位設置與施劃
第九條 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在不影響行人、 車輛 通行情況下, 按照城市規劃, 遵循車輛通行條件 與道路承載能力、 車輛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 應的原則設置。
第十條 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由市城市管理行 政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 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共 同實施。 停車泊位、 標志、 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并保持清晰、完好。
第十一條 道路停車泊位分為收費泊位與免費 泊位兩種。 停車矛盾不突出、 無人值守的機動車 停放場所,應當設置為免費泊位。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停車泊 位, 使用權屬國家所有; 產權單位用地紅線范圍 內的停車泊位,使用權歸產權單位。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 交通規劃建設等部門對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和 使用情況進行專項評估,評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并根據評估情況停車泊位設置與分類及時予以調整。
第四章停車收費管理
第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收費標準按照合理補償 經營成本、 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實行從城市中 心區域向外圍由高到低的停車級差價格。行特許經營管理制度,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應當 依照國家有關市場準入和退出的標準,按照公 開、 公平、 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停車服務經營單位。
第二十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 況, 將“門前三包”責任區域的道路停車泊位委托 有關單位管理, 但受委托單位不得收費, 不得拒絕其他社會車輛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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